热浸塑钢管电缆保护管的生产监造 4.1 监造工作按原电力工业部、机械部相应规定办法进行。 4.2 在产品生产、装配和调试过程中,需方视需要派出驻厂监造代表进行监造工作。 4.3 供方应向驻厂监造代表如实提供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各项试验数据,并提供各种生活方便。 4.4 双方应相互支持,供方充分尊重监造代表提出的意见。
5、包装、装卸 热浸塑钢管六角打捆。在装卸运输时应使用尼龙带吊装。
6、技术支持 6.1若需要供方为需方提供技术培训。 6.2需方施工安装时,供方为需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7、质量保证及试验 7.1 产品制造应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7.1.1 通过国家电力工业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的检测认可。 7.1.2 热浸塑钢管采用国内技术部分应使用相应部分的国内标准。 7.1.3 产品采用国外技术部分应使用相应部分的国外标准。 7.1.4 上述标准、规程、规定实施时,如有新的替代标准,应以最新的版本为准。 7.2 产品性能保证 7.2.1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上述产品规范和技术要求。 7.2.2 供方应提供整套产品质量证明书;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试验报告。 7.3 试验 试验应满足最新的相关国际、国家标准和规定。
8、其它 若需防水请涂玻璃胶。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可以其它形式补充。 9、本技术参数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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